分級醫療政策說明:
一、為推動分級醫療,衛生福利部於106年2月18日正式公告調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與急診費用,本次部分負擔將自106年4月15日起實施新規定,經轉診至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調降40元;未經轉診至醫學中心看病,門診部分負擔調高60元。
西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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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院層級 | 經轉診 | 未經轉診 | ||
現行 | 調整後 | 現行 | 調整後 | |
醫學中心 | 210元 | 170元 | 360元 | 420元 |
區域醫院 | 140元 | 100元 | 240元 | 240元 |
地區醫院 | 50元 | 50元 | 80元 | 80元 |
診所 | 50元 | 50元 | 50元 | 50元 |
*****至醫學中心急診,於完成急診診療後,依檢傷分類為3、4、5級者之部分負擔調高100元。*****
檢傷分類 | 部分負擔金額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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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 | 調整後 | |
1級、2級 | 450元 | 450元 |
3級、4級、5級 | 450元 | 550元 |
二、分級醫療目的為導引民眾就醫習慣改變,以提升效率及促進醫療院所提供醫療服務內容的差異化與分工合作。六大策略分別為: 提昇基層醫療服務量能、導引民眾轉診就醫習慣與調整部分負擔、調高醫院重症支付標準,導引醫院減少輕症服務、強化醫院與診所醫療合作服務,提供連續性照護、提升民眾自我照護知能及加強醫療財團法人管理。
三、本次部分負擔調整目的不在增加健保財務收入,而是建立制度。本次調整有降也有升,希望藉此建立有效的轉診制度。為利轉診作業,中央健康保險署與消基會、病友、工商、工人、醫界等團體,協商完成新版「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」,明訂民眾及轉出(入)院所作業規範如下:
1.特約醫院、診所對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,應開立轉診單,並與民眾確認後再安排就醫,轉診單內容應包括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、診所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開立日期、診療科別,並經開立之醫師簽章;並於開立前,得洽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、診所提供就醫日期、診療科別及掛號等之就醫安排。
2.接受轉診的醫院、診所應有轉診設施及人員,為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,提供適當就醫安排,並視需要,保留一定名額予轉診之病人。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、診所,應將病人之初步診療處置情形,回復原診治之特約醫院、診所。
3.民眾應於轉診單有效期限內至轉診醫院轉診櫃檯接受就醫安排。民眾經轉診治療後,病情已無需在接受轉診之特約醫院、診所繼續接受治療時,得回原診治醫院診所接受後續追蹤治療。